油罐车的「三难问题」
食安办在 8.25 发布了「油罐车事件」的结果,我整理了一些之前媒体的内容
国务院食安办 2024 年 8 月 25 日 20:00 发布了媒体反映的「罐车运输食用植物油乱象问题」调查处置情况。
今天,我们一起来探讨之前事件背后的一些议题。
发生了什么?
新京报
B 站 UP 主高剑犁,在 7 月 9 日发布了一则视频,利用「发货帮 App」的开源信息,调查了公开的油罐车的行驶轨迹。
在发货帮中,货主可以付费查询某一辆货车的行车轨迹和运单情况,最长追溯期可达半年。
第一台油罐车
尾号为 65Z,送去的企业叫「河北物流集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这家是物流公司,整合了环京津、冀中南、沿海地区的冷链物流资源,为河北净菜进京提供全程冷链保障。
它同时也有运营食用农产品批发与零售业务。
第二台油罐车
尾号为 76W,这台车主业是煤制油,副业拉食用油跟饲料。
运输路径 1:从宁夏装煤制油一石家庄卸货一中储粮天津装食用油一陕西勉县新力油脂厂卸货。
运输路径 2:宁夏装煤制油一佛山卸货一东莞中纺粮油装植物油一咸阳金龙鱼卸货。
在视频播出之后,该功能被大量访问,发货帮紧急限制了查询需求,对数据源、数据用途和授权提出了要求。
7 月 9 日,国务院食安办成立联合调查组,彻查罐车运输食用油乱象问题。
7月10日,货车轨迹查询功能被下架。关于恢复时间,客服没有给出明确答复。客服表示:“货车定位功能正在升级维护,后台暂时无法使用和查询,请您理解!如页面恢复,请再使用。1”
什么是煤制油?
煤制油是以煤炭为原料生产的烃类燃料和石化产品,煤炭在高温、高压条件下经过一系列物化反应产出石油化工产品,主要成分是碳氢化合物,含有的不饱和烃、芳香族烃、硫化物等成分。与成品油类似,煤制油可以作为燃料进入加油站等场景,或是作为原料进行化学品加工2。
煤制油对人类的身体也有着非常明显的危害。
朱毅,中国农业大学食品学院副教授,指出使用煤油罐车装食用油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严重威胁,主要源于重金属(如镉、砷、铬、汞和铅)及多种有害化学物质(如苯、甲苯、塑化剂等)。
这些污染物在人体内可以长期积累,干扰消化、神经、内分泌、心血管、免疫和生殖系统,造成不同程度的损伤,甚至可能致癌。
煤制油中的化学物质可能影响代谢,引发肥胖和糖尿病等疾病,并增加心血管疾病的风险。部分化学物质还可能穿透血脑屏障,影响大脑功能,导致注意力不集中和反应迟缓。综合来看,长期摄入污染的食用油对健康危害极大3。
散油 & 包装油?
在我国食用油的市场中,按包装方式分为散装油、中包装食用油和小包装食用油。
小包装食用油主要面向家庭消费者,中包装油一般面向餐饮,散装油主要有两种途径,一个是出售给其他企业,这些企业将散装油包装成小包装油出售给家庭消费者,或者卖给餐饮企业和食品加工企业。
不过,近年来,随着国家限制散装油销售法规的出台、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食品安全意识的增强,散装油消费量逐渐减少,中小包装食用油消费量逐渐上升,成为食用油市场的主流。
吴晓波在 博客 中写到,以一罐净重 31.86 吨的一级豆油计算,可以装满 31860 瓶一升装的豆油。按每瓶油供一家三口人食用计算,相当于一辆混装煤油和食用油的罐车会影响近 10 万人的生命安全。
他也提出了 6 问:
油罐车混装的问题,在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出现之前,谁该负最大的责任,是食用油企业,还是运输车队?
大部分油罐车都隶属车队,而非个人经营,那么这种混装现象,在国内到底有多普遍?
除了油罐车中的食用油混装,是否还有其他的食品原材料混装问题?
油罐车混装带来的食品安全,危害到底如何定性和弥补?
油罐车混装的问题,监管部门如何进行处罚?
既然报道中提到,是食用油的买家雇佣了这些油罐车车队,那这些买家在收到食用油时,到底有没有验货?如果有,含有有害物质的食用油,又是怎么通过验货的?
根据国家粮油信息中心今年 3 月发布的《油脂油料市场供需状况月报》:
预测 2023/24年度我国食用植物油生产量 3279 万吨,同比增加 50 万吨;预计进口量 1012 万吨,同比增加 8 万吨。
预计年度食用植物油用消费量 3764 万吨,同比增加 86 万吨,增幅2.3%;预计工业及其他消费 440 万吨,同比增加 22 万吨。
预计年度食用植物油供需结余 72 万吨。
据涉事的汇福粮油的回复,用煤制油罐车运输的为客户自提的“散油”。在其官方公众号一则推文中,可以看到部分被汇福粮油称为散油销售客户的名单中,包括了三河亚王食品、上海浦耀农产品、上海楷烨粮油、北京世纪悦福、众和裕丰粮油、天津华科科技、保定宏海粮油、方顺联合粮油、沈阳中城供应链。而这些公司中有不少做的是餐饮供应链的生意。
我们对食用油的需求量非常大,人口基数大,影响范围广——小到家庭,大到餐饮店。这些都需要溯源的追查。
然而,对于食用油的检测,也不是那么容易。
检测的困难
某化物所的研究员解释说4:
现有的食品油检验标准主要针对黄曲霉素、真菌毒素,重金属铅、总砷、苯并[a] 芘等。检测员事先不掌握混用前的信息,很难查出问题,不可能将所有有毒化学品全部测一遍。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狄毅表示:
这次和我们之前三聚氰胺、苏丹红等非法添加事件一样,需要有针对性出具体的解决方法以后,我们才能去检测……
食用油中矿物油的检测本身存在一定问题,里面还剩多少残留?食用油加进去会进去怎样程度的稀释目前都不清楚。矿物油检测有相应的方法,但能不能达到筛选的目的,我们还没有做过相关的实验。
在《植物油常见风险因子及控制措施》一文中,王公辉5等人(2019)对常见的7个风险因子进行分析,包括黄曲霉毒素、玉米赤霉烯酮、多环芳烃、矿物油、塑化剂、3-氯丙醇脂和反式脂肪,在原料带入、油脂加工、运输、生产、包装等多个环节,如果把控不当,都有可能形成风险。
研究者称,2015—2020 年间,通报的不合格食用植物油数量总体呈减少趋势,但近期略有反弹。质量指标不合格是我国食用油不合格的主要原因,主要风险因素包括过氧化值和酸值超标、苯并[a]芘超标、黄曲霉毒素 B1 超标、溶剂残留量超标、非法添加乙基麦芽酚和脂肪酸组成不合格。从包装规格来看,散装油中苯并[a]芘超标的检出比例较高,且黄曲霉毒素 B1 超标问题最严重。
此外,在 2016 年,湖南医药学院的调查发现,部分未经规范生产的菜籽油样品中,铅含量超标率高达48%,镉检出率为41.8%。自 2011 年以来,中国加强了对散装食用油的监管,北京等城市已要求散装油逐步退出市场。
然而,检测难、监管难,虽然包装油已经普遍,但是在一些地区,小部分人仍然喜欢散装压榨油。2019 年的一项调查显示,超过81%的受访者选择散装压榨油作为日常用油,其中 22.46% 的人将其视为主要用油。
王国义指出,散装油在运输、生产和储存等环节增加了食品安全隐患,且因缺乏标签,问题追溯困难,使得监管更加复杂。
所以,检测难、监管难都是影响食品安全问题的因素。那么,一罐一洗从实际上来说,也是非常困难的。
洗罐成本高
多位业内人士指出,洗罐作业需要使用高压蒸汽进行反复清洗,费用大约在 300 至 400 元之间,耗时一般在 4 到 5 小时左右。
然而,受整体公路运输供过于求、运价下滑以及企业降本压力的影响,洗罐行业的整体状况十分低迷。
一位曾在洗罐公司工作的人士直言,近年来市场行情不佳,前来洗罐的车辆数量明显减少。
疫情后,市场状况更为严峻,平均每天只能处理三到四辆罐车,这主要是因为运输费用大幅下降。
他表示,洗罐企业面临的设备维护和污水处理成本非常高:
处理一吨污水的费用约在 2000 元人民币,企业利润微薄,因此不少人选择离开这个行业。
一名危化品罐车司机分享了他三天拉货的开支和收益:到手收入为 7000 元,但油耗超过 3000 元,高速路费超过 1800 元,再加上来回的物流费用、打尖峰费用、泡地泵费用、押运员费用以及生活费,总成本接近 6000 元。这意味着,三天的辛苦工作下来,实际净收入仅有 1000 元出头。此外,驾驶过程中还需提防罚款。
对于 20 吨到 30 吨的小型罐车而言,洗罐的成本同样是在 300 至 400 元之间,但在如此微薄的收益面前,一些司机不得不冒险自行清洗罐车,或干脆选择不拉货。更多的情况下,他们出于生计,不得已而妥协。
总得来说,食品安全问题遇到了「三难」问题——检测难、监管难、运输难。在「三难问题」的背后,也映射着无奈的繁琐复杂的人际、部门关系。这些都需要良好的法律、监管和对运输从业人员的人文关怀的关切和建设。
法律追责问题
对涉案的油罐车进行查处鉴定,是否渗入重金属或者苯等有毒有害物质?是否还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两高: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规定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刑法
产品中掺杂杂志,致使产品质量不合格:
刑法第 140 条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即生产销售掺杂的劣产品;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 143 条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即生产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食品;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 144 条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即生产销售掺有有毒、有害的食品。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2年10月发布《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对其生产、销售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负责,禁止在食品相关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食品相关产品冒充合格食品相关产品。
运输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提供运输、仓储、保管等便利条件的,以共犯论处。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出库的粮食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处以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
根据该条例,执法机构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一名法律人士对财新表示,依照《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运输的食用油的质量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一名基层公务员则说,以县级粮食局为例,不同于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等单位,粮食局通常不在各乡镇街道设置基层执法站所。
一个小城市的粮食局可能只有几十号人,不足以在街道设置人员,很可能也就管不住全市这么大范围里面的油罐车运输。
成品油公路运输方面,交通运输部 2022 年 4 月发布的《关于强化道路货物运输重点领域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要强化道路货运安全监管协同治理,以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电石、硝酸铵等危险货物为重点,强化危险物品生产经营企业周边道路、货运场站、港口堆场等关键区域的监督检查,通过核查道路运输单证、运输工具合格证和货物包装标志等手段,及时发现和严厉打击违法运输行为,严防危险品谎报、瞒报、匿报。
推荐标准;运输散装食用植物油应使用专用车辆,不得使用非食用植物油罐车或容器运输。装入油脂之前,应认真检查运输容器是否为专用容器以及容器是否清洁、干燥。虽然《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规范》(GB/T 30354-2013)中曾提到了专罐专用,但那只是行业推荐标准,并没有强制性。
危货运输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不得使用运输有毒、感染性、腐蚀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其他专用车辆可以从事食品、生活用品、药品、医疗器具以外的普通货物运输,但应当由运输企业对专用车辆进行消除危害处理,确保不对普通货物造成污染、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15)第三十三条(六):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然而,《食品安全法》是一部以罚款和吊销营业执照为主要惩罚方式的行政法,但往往行政处罚的罚金,对一个企业而言力度也非常有限。
最终结果:
国务院食安办通报对媒体反映的“罐车运输食用植物油乱象问题”调查处置情况
背景:
媒体反映出“罐车运输食用植物油乱象”,引发了多部门的关注。组织组成联合调查组包括国务院食安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等,前往河北、天津、内蒙古、陕西进行调查,追查涉事产品流向并核查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
两辆涉事罐车(冀E5476W与冀E6365Z)在运输过程中辩称进行了清洗处理,但警方核查显示没有符合专业标准的洗车设施,导致食品安全隐患。
涉事的罐车混装煤制油与食用植物油,违法情节极其恶劣。
流向追查:
冀 E5476W 运送的 35.91 吨油,其中 11 吨用于饲料,加工后余量 24.91 吨已全部封存。
冀 E6365Z 运送的 31.86 吨油,分装销售的油品在不同日期分装出售,但部分油品仍未售出并已封存。
责任认定
运输企业:
责任:负有管理责任,未能确保运输过程的安全和符合食品卫生标准。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和《道路运输条例》,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车主:
责任:作为主要责任人,未履行监管职责,涉嫌违法行为。
处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责任追究。
司机:
责任:直接责任,违反运输食品的相关法律规定。
处罚:依据《刑法》有关条款追究刑事责任。
购买企业:
责任:作为委托运输方,负有相应责任,未确保所委托的运输单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给予行政处罚。
生产企业:
责任:通过销售合同将运输和交付环节的责任全部转给买方,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处罚:应给予行政处罚。
涉及虚假行为的人员:
责任:相关负责人参与开具虚假票据。
处罚:对开具虚假票据的工作人员,依法处以 10 日拘留的行政处罚。
处罚措施
企业处罚:
河北邢台卓然联合运输车队:收缴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罚款约 168 万元。
河北邢台皓源物流有限公司:收缴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罚款约 151 万元。
河北邢台金谷仓物流有限公司:罚款约 192 万元。
陕西勉县新力油脂有限公司: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约 30 万元。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百胜隆粮油有限公司: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约26万元。
中储粮油脂(天津)有限公司:罚款约286万元。
河北三河汇福粮油集团精炼植物油有限公司:罚款约251万元。
个人责任追究:
对涉事司机(要某某、张某某)依法刑事立案,并采取相应的刑事强制措施。
对直接参与开具清洗虚假票据的相关责任人处以行政拘留。
地方政府责任:
对河北邢台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和相关监管部门人员进行追责问责。
天天财经116。“油罐车轨迹查询功能突遭下架,平台背后隐现数字经济独角兽”. 36Kr, 2024 年 7 月 12 日, https://36kr.com/p/2858932912757633。2024 年 8 月 26 日访问。
卢羽桐。“油罐车运了“煤制油”不洗运食用油 什么是“煤制油”|解释”. 财新, 2024 年 7 月 9 日, https://mini.caixin.com/2024-07-09/102214477.html. 2024 年 8 月 26 日访问。
韦香惠。“煤油罐车装食用油,吃了对身体伤害多大?”。中国环境,2024 年 7 月 10 日,https://www.cenews.com.cn/news.html?aid=1144170。2024 年 8 月 26 日访问。
严胜男, 苏惟楚&李珊珊. “油罐车事件背后,食用油安全的那些隐秘角落”. 财新, 2024 年 7 月 14 日,https://zhishifenzi.blog.caixin.com/archives/276416?originReferrer=caixinsearch_pc。2024 年 8 月 26 日访问。
王公辉等人。”植物油常见风险因子及控制措施”. https://www.cabidigitallibrary.org/doi/pdf/10.5555/20193523692

